結伙斗毆是在社會上時有發生的一種矛盾現象,怎樣充分理解什么叫結伙斗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是否屬于結伙斗毆,這對于矛盾的性質、事后處理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以及最終當事人所受到的處罰都有截然不同的判斷,下面我們從多個方面具體分析分析。
一、結伙斗毆的定義
結伙斗毆,一般是指出于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斗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于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此違法行為不要求造成后果,只要存在尋釁滋事的行為即符合立案標準
二、結伙斗毆和聚眾斗毆罪的區別
認定結伙斗毆行為,要注意區分和聚眾斗毆罪的區別,聚眾斗毆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情節惡劣的有: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次數少,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聚眾斗毆是必須要有組織者、策劃者,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召集人,并且斗毆的成員必須還有一定的固定性。 “結伙斗毆”不存在組織者、策劃者,只要幾個人湊合在一起,就可以形成“結伙”這一情節,二者構成的主體不同、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所以“聚眾斗毆”比“結伙斗毆”的社會危害程度還要嚴重,處罰也要更重。
三、結伙斗毆和聚眾斗毆罪的處罰處理
結伙斗毆的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聚眾斗毆罪的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充分理解什么叫結伙斗毆可以參照聚眾斗毆來分析,主要是從二者構成的主體、在客觀方面的表現、造成的后果來分辨,根據二者性質的不同,結伙斗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處罰,聚眾斗毆依據我國刑法來予以處罰,所以當事人所受到的處罰也大不一樣。
未成年聚眾斗毆罪該怎么處罰
對打架斗毆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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