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賄中間人扣下如何處罰?
行賄中間人扣下的處罰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來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關于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后果、犯罪后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后果的;為簽訂假合同,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而行賄的;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及用黨費、團費行賄的;行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司法機關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受賄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關于自首,本法第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鑒于賄賂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取證難度較大而行賄與受賄又是對應的,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行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實際上是對于受賄人的揭發檢舉,屬于立功表現,因此,為了解犯罪分子,嚴厲打擊受賄犯罪,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本條第2款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是對我國自首制度的重要補充。
二、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八十九條:【對犯行賄罪的處罰】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對單位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犯行賄行為進行一定的懲處是根據我們《刑法》當中的389條和390條所作出的規定,如果說情節比較嚴重,獲取到的不當得利的數額金額比較大的話,那么是有可能會被判處10年以上的或者是無期徒刑的。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量刑標準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怎么認定?
行賄罪最新司法解釋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只有法院才能指定辯護嗎
2021-02-13公司法律顧問審合同要承擔責任
2021-03-17資產評估公司成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1-01-17什么是非婚生子女?怎樣保護非婚生子女
2020-11-21發生交通事故可否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
2020-12-22父母如何起訴子女索要贍養費
2021-03-23老人財產歸誰就誰贍養嗎
2021-03-09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2021-01-24合同陷阱都有哪些形式
2021-02-27業主委員會成立需要什么條件和登記手續
2021-01-22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
2021-03-11符合條件的職工是否可以申請變更無固定期的合同
2020-12-12家庭財產保險可以全保嗎
2021-01-08人身保險合同變更的效力受影響嗎
2021-03-16法院受理人身保險糾紛的訴訟費由誰負擔
2021-01-05保險合同糾紛中的法律適用
2021-03-07保險糾紛非訴和解案
2021-02-03理賠官司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2021-03-08暴雨致機動車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2021-03-23保險受益人變更的程序是怎樣的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