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可以以其盡了較多贍養義務而主張多分遺產嗎(《繼承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可以。
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少分遺產
1、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2、需要注意的是:
(1)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3)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子女可以以其盡了較多贍養義務而主張多分遺產嗎?如果產生遺產分配爭議,履行贍養義務比較多的人是可以主張去多分遺產。盡了贍養義務的子女主張多分財產卻被拒絕了該怎么做才好,不知道怎么辦的人可以來律霸網找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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