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保戶死后財產能歸親人所有嗎(《繼承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五保戶死亡后,其生前所有的財產由其親人繼承,但不是所有的親人都可以繼承,應當由其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繼承遺產。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五保戶死后土地歸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
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可見,法律對是否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規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當中,承包經營不發生繼承問題。另外,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分別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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