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故意殺人未遂
所謂故意殺人(未遂)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于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故意殺人未遂的種類
(1)對象不能犯:比如A預謀殺B,深夜看見B趟在床上便一刀刺過去,發現原來是枕頭。這時被逮到了。這叫故意殺人未遂,屬于對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達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與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3)還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如A迷信認為扎個小人能害死B,于是天天扎小人詛咒B,這種情況就不屬于犯罪。
(4)客觀不能犯:就是客觀方面讓你達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殺死B但是B穿了防彈背心,A用盡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這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5)主觀認識錯誤:如A開車撞死B,從B身上壓過去還下來摸了下確定B已經死了。于是逃走了,C路過發現B把他帶到醫院又救活了,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6)能犯的未遂,有實際可能達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槍殺乙某,被乙某逃脫的。如果甲某擊中乙某,能將乙某殺死,這種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為意志以外原因沒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類似情況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藥被識破而未遂的;偷竊財物時因被發現而未遂的。如沒有被識破、發現則能夠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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