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括歸他個人所有的財產。比如歸他個人所有的房產、現金、存款、家具、日用衣物、書籍、儀器等,既有公民的生活資料,也包括某些生產資料。生活資料主要有: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資金、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等;公民的房屋、儲畜、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務及圖書資料,如公民個人收藏的書畫、古董、藝術品等。生產資料一般指公民人個擁有的汽車、拖拉機、養雞場以及私營企業里較大的生產設備。
(二)包括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歸他個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財產權益,如因著作權獲得報酬的權利,發明獲得獎勵的權利等。繼承人的權利不是局限在財產權利即取得著作報酬,這一方面,而是包括出版機關在著作權有效期限界滿前不經作者繼承人的同意不得對已故作者的作品加以任何補充、刪節、修改和插圖。這些權利本身不是有形的財物,但它們都會帶來一定的財產權益,因而也是財產繼承權對象,也可以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遺產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體,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只繼承權利不承擔義務或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都是不妥當的,所以,遺產不僅包括財產權利,也包括財產義務,公民生前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應作為遺產移轉給他人,但是,作為遺產的債權債務其標的一般只限于財產有關的債權債務,而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或身份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則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但被繼承人生前已領取的撫恤費的剩余部分則屬于遺產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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