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會成為遺產嗎
不能。
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依照繼承法規定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具有特定的時間性和專屬性,即以公民死亡時所有的財產為限。當然,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特殊規定的除外,如股票、存款利息收入及最高法院(1987)民他字第52號《關于保險金能否成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中關于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的規定。很顯然,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故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因此,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處理,在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找不到依據。
其二,根據最高法院《人損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從該條設計的計算標準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不是死亡受害人生前勞動所得的全部收入,而是扣除其個人消費以外的其他可支配收入,這與遺產的界定也是格格不入的。事實上,死亡受害人就死亡本身并不享有賠償請求權,并不存在生活實態上可以填補的利益損失,需要填補的乃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死亡賠償金的功能也在于此。因此,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庭逸失利益的賠償,不應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該條規定雖采取“繼承喪失說”,但該學說僅是針對直接受害人死亡時對其近親屬即間接受害人所蒙受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而不意味著死亡賠償金是死者的財產。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不能因《解釋》采用“繼承喪失說”而得出將死亡賠償金視為遺產的結論。
其三,從死亡賠償金產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沒有死亡,便沒有死亡賠償金的發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則其民事主體資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出現時,便在加害人與受害人親屬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權利主體就無需進行救濟,近親屬依其與受害人之間的親屬關系,直接享有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已經死亡,如果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就可能認為死者本人還取得了財產。向不存在的民事主體賠償,既不符合邏輯,在法學理論上也存在障礙。
其四,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處理,與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精神也將發生沖突?!痘橐龇ā穼Ψ蚱挢敭a制度采取了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與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制相結合的模式。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采取的是“婚后列舉所得制”,即夫妻雙方如果沒有對婚后財產作出約定,那么只要符合法律列舉的情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法院《人損解釋》,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在死者已婚且沒有約定婚后所得財產為其一方所有的情況下,這部分收入當中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就應該屬于死者與其配偶共同所有。因此,如果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處理,勢必將侵犯死者配偶的合法財產權利,也與《婚姻法》確定的沒有約定則按“婚后列舉所得制”推定為夫妻共有的精神相沖突。
其五,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號《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內容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睆脑撘幎梢钥闯觯劳鲑r償金是專屬于死者近親屬的財產。該復函雖系個案答復,但也充分體現出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的價值取向,對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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