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老王夫婦育有兩個兒子。因家庭瑣事,長子與老王夫婦關系僵化,雖同住一個城市卻連續多年沒看望老王夫婦一眼;老王夫婦體弱多病,與次子在一起生活。老王去世后,留下一筆遺產,幾個合法繼承人對老王的遺產應如何分配發生糾紛,那么老王的遺產應如何分配?糾紛應通過什么渠道解決?
本案涉及遺產繼承的份額如何確定的問題。在法定繼承中,因為被繼承人沒有對遺產如何分配做出明確的安排,所以繼承人之間容易引發糾紛甚至訴訟。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遺產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一般應該均等。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遺產。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兩個子女和母親共計四人,那么其遺產應分為四份,各得被繼承人遺產的四分之一。
2.特殊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下列情況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對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3.遺產糾紛應如何解決:《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相處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薄独^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p>
本案中,老王的合法繼承人有其配偶及兩個子女。根據《繼承法》規定,他們都屬于法定繼承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正常情況下,老王的遺產應平均分成三份進行分配。但老王的長子多年未看望父母,更別提盡到作為一個子女對父母的撫養義務,所以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給其遺產。老王的妻子年老多病,缺乏勞動能力,其次子對老王夫婦盡了較多的撫養義務,故老王的妻子和其次子應多分得老王的遺產。老王長子如對遺產分配不服,可在規定時間內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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