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母親和三個子女一起就遺產達成《家庭協議書》,明確把父親名下的所有房產歸次子劉先生繼承。時隔三年,大兒子反悔,表示不放棄繼承權。昨日,劉先生致電晨報咨詢“如今反悔,還來得及嗎?”
2003年,劉先生父親去世后,母親把三個孩子叫到一起,說自己現在孤苦伶仃一人,以后的贍養問題哪個子女負責。三個子女一商量,又征求了母親本人意見,最后達成一份《家庭協議書》。約定:父母居住的一套40平方的房子,母親和大兒子、小女兒都同意放棄繼承的權利,母親的份額也給二兒子劉先生。條件是,劉要搬去與母親同住,并且負責母親的養老。劉-補償大哥8000元、妹妹2000元。
簽字后,大家一起到公證處去做了公證。劉先生一家不久搬去和母親同住,《家庭協議書》由二兒媳保管。
到了2006年,房子增值了,大兒子打聽了一下,母親住的這套房目前的價值是近15萬,比三年前增加了近一倍。他于是提出從前的《家庭協議書》不算數了,他表示不放棄繼承權。從前弟弟給他的8000元他愿意退還。與此同時,妹妹也表達了類似想法。
【律師說法】
**普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芳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有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所以,在劉先生父親去世后,其家人對父親遺產進行了重新分割,這份《家庭協議書》明確表示了各方真實的意思,且進行了公證,當事人反悔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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