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繼承人不同意賣房的可以繼續買嗎?
可以。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月26日,馮某(出賣人、甲方)與方某(買受人、乙方)及久居公司(居間方、丙方)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方某以57萬元的價格購買馮某所有的昌平區401號房屋。三方協商,房屋交付前,居間方于過戶當日暫時保存出賣方人民幣1萬元,做為未交房押金。本合同簽訂之日,買受人交納購房定金4萬元,買受人于過戶當日支付全部房款。買賣雙方協商于2013年2月27日開始辦理該房產的相關交易手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買方購房資格審批通過日且該房產可上市交易后三個工作日內,辦理過戶手續。出賣人應當在收到全部房款后三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合同簽訂后,方某支付了4萬元定金。2013年2月底,馮某去世,其膝下有兩子,大兒子馮某,小兒子馮某。馮某去世后,馮某拒絕為方*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并同意一次性支付被告剩余全部購房款。
二、法院查明
馮某與其前妻李某婚后育有兩個子女即兩被告。李*芬于1972年去世。1991年5月30日,馮某與單某登記結婚,后離婚,法院判決涉案房屋由馮某租住。
2011年5月18日,馮某與石油公司簽訂內部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購買了涉案房屋。馮某于2013年2月28日去世。
訴訟中,馮某申請對馮某在2013年2月26日所簽合同時是否有行為能力進行鑒定,但是無法判定孟某精神如何。
三、法院判決
1、馮某、馮某繼續履行馮某與方某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將坐落于北京市涉案的301號房屋過戶至方某名下。
2、方某于過戶當日向馮某、馮某支付剩余房款五十三萬元。
二審判決
二、駁回方*男的訴訟請求。
四、律師點評
二審法院是在考察了房屋性質,得知房屋屬于央產房,且尚未辦理上市審批手續,原產權單位也并未對房屋交易發表意見的情況下作出了駁回方某的訴訟請求的判決的。一審法院認為合同有效這一點上是正確的,但是合同有效并不是物權變動的前提。央產房性質較為特殊,出售央產房時應當征得原產權單位的同意,并且按照《國管局關于印發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通知》第六條規定,應當提交一系列文件,當央產房上市手續完成之后才能夠進行房屋買賣。
通過以上的案例大家應該是已經知道了吧。其實只要在法律規定的程序下,即使是繼承人不同意處分被繼承人的房屋,房屋也是可以被出售的。大家要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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