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輪奸行為呢?
輪奸又稱集體強奸,是指二人以上違背受害者意愿,強行發生的性行為。輪奸是屬于強奸罪的范疇,附屬于強奸罪,作為強奸罪的加重情節予以規定。
處罰規定:我國《刑法》第236條第三款規定,2人以上輪奸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實踐中,輪奸情節的認定尚有不少爭議,導致裁判結果不同,影響了法律統一適用的統一性。那么,在輪奸行為的認定上要注意什么呢?
一、輪奸的構成應以行為人有共同意思聯絡為主觀必備要件。
通常認為,從主觀要件來看,實施輪奸的各行為人必須有共同的故意,即行為人通過意思聯絡,意欲實施輪流奸淫行為。如果行為人之間沒有共同輪奸的意思聯絡,則不構成刑法上輪奸的情節。但另外有觀點認為,在特殊情況下,即便行為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只要實施了輪流奸淫的行為,亦應認定為輪奸。
二、輪奸的構成應以二人以上實施奸淫行為為客觀必備要件。
在我國刑法中,輪奸屬于情節加重犯,即只有在強奸過程中具有輪奸情節的才構成情節加重犯。輪奸不是一種犯罪形態,不存在既遂、未遂的問題,只存在構成與否的情形。因此,對“輪奸”的正確理解就成為審理這類案件的重點。
我國刑法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了強奸罪加重處罰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首先從語義上分析,輪奸應當是“輪流奸淫”的簡略表述,側重強調的是“奸淫”行為。只要兩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輪流奸淫同一婦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對一名婦女實施控制,并分別奸淫的,即使時間間隔較長,甚至不在同一地點實施奸淫的,都視為輪奸。
知識總結:不能把“輪流奸淫”簡單等同于“輪流強奸”,因為強奸是典型的復合行為,既要求有強制行為,又要求有奸淫行為。如果僅有強制行為,沒有二人以上的奸淫行為,則不能認定為輪奸;其次,從立法本意上理解,在強奸共同犯罪中,當2人以上輪流奸淫的情形出現,與1人奸淫相比,對被害人的身心傷害更大,有著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所以才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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