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表現形態
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于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符和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
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
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傷害致死的成立,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對死亡沒有故意,但具有預見可能性。既然是傷害致死,當然應將死亡者限定為傷害的對象,即只有導致傷害的對象死亡時才能認定為傷害致死。但對于傷害的對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應注意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
簡言之,在傷害對象與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對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以及有關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認定是否傷害致死。
(1)如果行為人甲對被害人乙實施傷害行為,雖然沒有發生打擊錯誤與對象認識錯誤,但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丙卻仍然實施傷害行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2)如果行為人A本欲對被害人B實施傷害行為,但由于對象認識錯誤或者打擊錯誤,而事實上對C實施傷害行為,導致C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處理事實錯誤的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只是為了保護特定人的身體健康,而是為了保護一切人的身體健康;只要行為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結果也傷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傷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傷害致死也是如此。B與C的身體均受刑法保護,發生對象認識錯誤或打擊錯誤并不影響A的傷害行為性質,理當以故意傷害致死論處。
(3)如果行為人張三對李四實施傷害行為,既沒有發生事實認識錯誤,也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王五,由于某種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則難以認定張三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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