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留下遺囑,被繼承人財產的部分應依法定順序繼承。《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根據《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在繼承人協商同意的情況下,繼承遺產的份額可以不均等。”
案例回放:
吳某與其妻宋某結婚五年,感情很好,生有一子。誰知天有不測風云,吳某于2002年10月3日在一次交通意外中死亡。宋某辦理完吳某的喪事,一直自己帶著3歲的孩子生活。兩年后經人介紹與孫某再婚,婚后不久宋某在整理東西時,發現吳某在中國工商銀行留有一筆存款。吳某的母親李某在2004年4月也已經去世。
吳某家中還有他的父親和一個哥哥、一個姐姐。宋某想要辦理繼承權公證把錢取出來,吳某的哥哥、姐姐認為宋某已再婚,對吳某的遺產沒有繼承權。宋某認為這是自己與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吳某的哥哥、姐姐無關。協商無果,宋某向公證處申請繼承公證,以明確繼承權。
司法解答:
房山區第一公證處李-丹認為,吳某死亡后,沒有留下遺囑,應依法定順序繼承。《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宋某雖然再婚,但是《繼承法》第三十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宋某有繼承權,吳某的哥哥、姐姐以
宋某再婚為由否認宋某的繼承權的觀點是錯誤的。所以吳某的遺產應由其配偶宋某、兒子、父母共同繼承。又因吳某的母親李某已于2004年4月去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侵害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吳某母親李某繼承的遺產份額作為她的遺產,應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李某的合法繼承人有李某的配偶吳某、子女三人、李某的父母。又查,李某的父母已先于李某去世,子女三人中吳某已先于李某去世,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也就是說,吳某的兒子代替吳某來繼承吳某的份額。故李某的遺產份額應由其配偶吳某、兒子、女兒、孫子、父親共同繼承。
綜上所述,吳某的遺產最終由其配偶宋某、兒子、哥哥、姐姐、父親共同分割。
至此,宋某又提出遺產問題,公證處經詢問各方人的意見后認為,根據《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在繼承人協商同意的情況下,繼承遺產的份額可以不均等。”本案中,當事人一致同意按照繼承順序平均分配,因此,在吳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由宋某、吳某父親、吳某兒子、吳某母親李家各占1/4,李某繼承的1/4由其配偶吳某、兒子、女兒、孫子、父親各占1/5。由于吳某的兒子剛滿五周歲,屬于民法中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其行使繼承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其繼承的遺產份額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由其母宋某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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