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月12日,呂*晶同丈夫張-鵬在某酒店的714房住宿。1月13日16時自動退房,但當晚21時許,呂*晶夫婦與朋友在外娛樂后回酒店住宿。張-鵬在前臺辦理續住手續,呂*晶則一人先乘電梯上樓。5分鐘后,張-鵬到七樓后未看見呂*晶,于是和酒店保安一同尋找。由于該酒店六樓正在裝修,沒有安排客人入住,并在顯眼處懸掛警示牌。結果張-鵬卻在酒店六樓走廊發現呂*晶的帽子,在605房間的床上發現呂*晶的衣服和手提包,從窗戶往外看發現呂*晶躺在三樓的平臺上。張-鵬立即叫救護車將呂*晶送至醫院搶救,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民警經調查并對呂*晶進行了人體尿樣毒品檢測,發現呂*晶尿樣呈冰毒陽性反應,表明呂*晶當天曾吸食毒品。呂*晶共住院兩個月,經鑒定其傷殘為七級。傷情基本恢復后,呂*晶將酒店告上法庭,認為酒店裝修期間仍繼續營業,且未提醒客人酒店正裝修,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酒店賠償32萬余元。 近日,江西省上饒縣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一審判決駁回了呂*晶的訴訟請求。酒店出于人道主義愿意補償三萬元給呂*晶。 評析: 上饒縣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酒店已經在經營場所的六樓擱置了警示牌,告知顧客六樓正在裝修不能使用,故其已經履行了必要限度的安保義務。而呂*晶作為成年人,應當具有正常的安全識別和自我保護能力,其明知酒店六樓裝修且無燈光的情況下仍進入六樓,且其在當晚吸食了毒品,精神恍恍惚惚,思維及行為均無法控制,在主觀上是明知有可能發生危險而采取了一種放任的態度,屬于一種間接故意。呂*晶墜樓與吸食毒品有直接關系,是由于自己過錯造成。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因此,呂*晶自行承擔摔傷的責任,酒店則無須承擔責任。 |
相關法律知識: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殘、死亡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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