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二、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三、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張達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律師協會會員,現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的經驗。擅長處理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婚姻家庭、公司股權并購及各類刑事案件。自執業以來,承辦過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同時兼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多人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在經濟合同事務以及債權債務方面,從事法律成功的為當事人追回多催不還的欠款以及貨款;在勞動工傷方面,為勞動者追回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事故方面,抓住關鍵點,成功為當事人申請認定為工傷,實現勞動者的權益最大化。
農村房屋土地使用證沒有該怎么辦理
2021-01-22股東投資未到位應如何處理
2021-01-27監視居住手機被監聽嗎
2021-01-31離婚時男方隱匿財產,女方在離婚后可以要求多分割財產嗎
2021-03-03離婚后一方過度糾纏一方怎么辦
2021-01-24買賣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0-11-21家庭冷暴力多久可以離婚
2021-02-23ETC欠費超30日將上報個人征信嗎
2020-11-11合同到期解除協議書還有效嗎
2021-02-19公司對女員工做人流有假嗎
2020-11-22勞務公司將勞務分包是否有效
2021-01-13意外險九級傷殘怎么賠
2021-02-07旅行社責任險與旅游意外險有什么不同
2020-12-07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的內容
2021-02-06保險合同成立超過兩年隱瞞病情能獲得賠償嗎
2021-01-07進口合同糾紛中的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是什么意思
2020-12-19什么是無過失責任險
2021-02-14強制保險過期了會怎么處罰
2021-03-07保險合同糾紛代理詞怎么寫
2020-12-29投保出口產品責任保險注意事項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