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樓救火淹了三樓如何索賠
消防部門救火是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在這個過程中損害到胡先生的財產安全,這從民法的角度來說屬于緊急避險,通俗地講就是在緊急情況下不得不犧牲較小的利益來保全較大的利益。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緊急避險引起的責任應該最終由引起險情的人來承擔。損失應該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
緊急避險規定在我國《民法總則》182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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