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相互之間可以繼承遺產嗎
可以。我國《婚姻法》第24條第1款明確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繼承法》作為專門調整繼承關系的法律規范,對配偶繼承權的實際運作給予了全面具體的反映;《婦女權益保障法》針對婦女繼承權容易受到侵犯的現實,特別強調“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由此可見,對夫妻間繼承權的理解和適用,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婚姻關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現實存續,是夫妻間相互享有繼承權的先決條件。只有在婚姻關系依法有效締結之后,合法有效終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繼承權。
2.夫妻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除了《繼承法》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和限制遺產分割份額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干涉或妨礙生存配偶對繼承權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繼承權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國以夫妻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均為共同財產,因而當夫妻一方死亡,其現有財產狀態多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個人遺產。為此,必須進行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財產權,同時確定死者個人遺產的價值和范圍,認定和保護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
4.夫妻繼承權不受婚姻存續時間長短的影響,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礙。在實踐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絕干涉“寡婦帶產再嫁”或干涉“上門女婿帶產再婚”等侵犯夫妻繼承權的現象。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分割遺產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根據本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繼承死者遺產后,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處理該財產,如果再婚,有權帶走或處分其繼承的財產。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據該規定,寡婦因再婚離開原家庭時,有權將其繼承其亡夫的財產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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