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jù)是一門科學,對于這門科學恐怕百分之八九十的人對它感覺陌生,包括法學本科生。可就是這樣一個似乎有些生僻的專業(yè)名詞,在最近卻成了媒體追逐的熱點。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新規(guī)出臺,肯定是件好事,但也旋即引起不小的爭論。但是也存在一個技術性的疑問,那就是:“大家怎么知道某一起案件中沒有刑訊逼供?法院如何知道偵察機關不是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詞的呢?”此外,也有網友質問,“中國法律不是一直禁止刑訊逼供嗎?法律已經禁止,再多兩個‘規(guī)定’又有何用?”這代表了非法律專業(yè)人士的一種普遍看法。
我們必須承認,“新規(guī)是一種立法的進步”,它暢通了非法證據(jù)排除渠道,將對杜絕刑訊逼供和冤假錯案起到很大作用。然而,社會公眾更關心的是,兩個“規(guī)定”如何“落到實處”?
日前,河南警方正式宣布,導致趙作海蒙冤入獄的無頭尸案已經告破,3名殺人真兇落網。這一案件再次告訴我們,有罪推定,刑訊逼供,寧可錯殺決不錯放的結果,可能是放縱了真正的罪犯!
“它很大一個作用在于,時刻提醒辦案人員意識到國家杜絕刑訊逼供行為的決心,意識到‘我廢了九牛二虎之力得來的口供,將不能作為呈堂證供’?!?/p>
趙長青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刑法學》著者
刑訊逼供,是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一道劣根。戲曲和影視作品中,對于那些奸佞宵小之徒,“包青天”一聲斷喝“大刑伺候”,總會讓人感到威風凜凜,吐氣揚眉。殊不知,這種愉悅的感覺,正是大多數(shù)人在潛意識中對刑訊逼供行為認可的體現(xiàn)。這種根深蒂固的潛意識,結合一些地區(qū)盲目追求破案率的規(guī)定,使得刑訊逼供泛濫,成為干擾中國司法公正的痼疾。
刑訊逼供現(xiàn)象,與社會公平、正義、文明相悖。盡管1996年頒布的《刑訴法》和翌年頒布的《刑法》,均有條文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不過,相關法律對于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j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卻未見明確表述。
這便造成一種狀況―――只要辦案人員不承認實施了刑訊逼供,那么他們從犯罪嫌疑人身上獲取的口供就可以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被大家心照不宣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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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尹韋韋律師,現(xiàn)執(zhí)業(yè)于全國優(yōu)秀、安徽先進-----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合肥律師協(xié)會會員,從事律師工作數(shù)年。工作以來,主要辦理合同糾紛(勞務合同、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刑事辯護、婚姻家事類案件,擁有豐富的訴訟和庭審經驗。參與辦理的部分典型案件如下:1、黃某、鐘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210409元工程款);2、肖某離婚糾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未承擔夫妻共同債務);3、李某勞務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勞務報酬27601元);4、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各項賠償合計101174元);5、六安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貨款18592元);6、潘某民間借貸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借款人民幣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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