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案件中的3類常見問題
一與父母同住,是“贍養”還是“啃老”?二父母購房時子女的出資行為是否影響房屋的產權歸屬?三各繼承人均主張繼承房產又無力支付補償時,遺產房屋的分割方式?
一與父母同住,是“贍養”還是“啃老”?
多子女家庭的法定繼承案件中,經常遇到一方主張其與父母同住,盡到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應當多分遺產;而另一方卻認為父母除需以退休工資及積蓄支付自身日常支出外,還需負擔同住子女的日常生活費用,所以,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實為“啃老”,不應多分遺產。
【法律依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官提示】法定繼承案件中,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遺產,應綜合被繼承人的身體狀況(如是否患有慢性病需要長期陪護)、同住子女有無經濟收入、其他子女對父母的探望情況等綜合予以認定。值得注意的是,對老人的贍養包括經濟扶助和精神撫慰,因此,盡管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在住房等方面受到了“額外的照顧”,但不能就此認定其為“啃老”,除非屬于有勞動能力但拒絕勞動、僅以老人的經濟資助作為生活來源的情況。
二父母購房時子女的出資行為是否影響房屋的產權歸屬?
父母在購買房改房時,部分子女曾支付了部分購房款。父母與出資子女并未就房屋產權歸屬作出明確約定。父母在世時,該房屋一直由父母居住使用。父母去世后,分割遺產時,出資子女認為該房屋屬于其與父母的共同財產,應當進行析產繼承;未出資的子女則認為房屋為父母的共同財產,出資子女所付購房款應視為對父母的贍養或與父母之間的債權債務。
【政策背景】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購買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優惠政策,公有住房的價格在標準價或成本價的基礎上還有工齡、職務或職稱方面的優惠折扣。
【法官提示】對于父母購房子女出資的情況,父母與出資子女就房屋權屬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原則上子女的出資行為不足以變更房屋產權歸屬,所購得的房改房應為父母共同財產,父母去世后作為父母的遺產。對于出資子女的出資額,可以作為父母向其所負債務以遺產進行清償或在分割房屋份額時予以考慮。
三各繼承人均主張繼承房產又無力支付補償時,遺產房屋的分割方式?
父母生前購買的房屋,父母去世后作為遺產由多個子女按照法定繼承的處理。盡管各子女均希望由自己繼承所有遺產房屋,但均無力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法官提示】對于遺產房屋,各繼承人可協商由一人繼承所有,并就其他繼承人所應繼承的份額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補償;如各繼承人均無力支付補償,可以通過明確各自繼承比例的方式就遺產房屋共有。今后,各繼承人可通過出售遺產房屋、分割售房款或出租遺產房屋、分割房租等形式行使權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煤礦事故頻發,煤礦安全如何保障
2021-02-22外貿企業收到出口退稅款是否納稅
2020-12-06學生做臨時工老板不給錢犯法嗎
2021-01-30承兌人不承兌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2021-03-05再審提交哪些證據,才是新證據
2020-11-15政府集資房是什么房
2021-02-02農村五保戶去世后其遺產應由誰繼承
2021-01-21口頭協議和合同哪個會更好
2020-12-19住宿時顧客車輛被盜老板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2021-03-12林地非法架設線路如何處罰
2021-03-12發生工傷事故后 應該如何申報工傷事故
2021-02-08合同到期可以調崗嗎
2020-12-01員工調崗通知書
2020-12-15勞動仲裁員工代表要什么條件
2021-03-09投保時注意事項及須知事項有哪些
2021-02-02車險索賠小技巧
2021-03-10我國產品責任的損害是如何賠償的
2021-01-05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索賠期限
2021-01-18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問題
2021-03-22未超合理范圍保險應理賠嗎
202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