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從被繼承人死亡到遺產分割都有一個過程。在這段時間里,是法定繼承的,需要通知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還要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表示;是遺囑繼承的,需要確認遺囑的法律效力,還要通知遺囑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因此,在這期間,如對遺產不加以保管,就有可能使遺產遭受毀損或遺失,也有可能被某個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隱匿和侵吞等,這就會損害繼承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從被繼承人死亡到遺產分割這段時間,對遺產必須加以妥善保管。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所謂存有遺產的人,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實際控制他的財產的人。存有遺產而依法負責保管遺產的人,稱為遺產保管人。存有遺產的人如果不應成為遺產保管人,應及時將遺產交付給遺產保管人保管。遺產保管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遺囑執行人,還可以是其他人。
遺產保管的具體方法:第一是開具死者遺留財產的清單。這樣既可避免遺產失散,也便于保管和以后清算移交。第二是指定遺產的保管人。遺產保管的時間不宜過長,過長會造成長期積壓,既不利于繼承人使用,也不利于發展社會生產。保管的具體期限,一般以六個月為宜。在被保管的遺產中,如有易于腐爛、易于變質的物品,可以先作價出賣,所賣價款,列入遺產。
遺產保管人應對遺產妥善保管,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和處分遺產。遺產保管人不盡職的,可經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更換。保管遺產所花費的費用,最后從遺產的價值中扣除。遺產保管人(包括其他人)侵吞或故意損壞遺產時,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的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財產;原物不在,返還財產不可能的,折價賠償。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使用假離婚證會坐牢嗎
2021-01-18非機動車違反交通規則有哪些
2020-12-29刑事賠償如何受理
2021-02-03法院出的調解書無法執行怎么辦
2020-12-18老婆出軌可以離婚嗎
2021-01-22舊城改造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2021-01-14國企改制解聘職工經濟補償標準有何規定
2021-03-09職工被采取強制措施能否退休
2021-02-12勞動調解協議生效反悔怎么辦
2021-01-12勞動爭議訴訟屬于行政訴訟嗎
2020-11-09人壽保險的受益人如何讓認定
2020-12-04乘客沒有買航延險航班延誤能獲賠嗎
2021-03-01家庭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的義務有哪些
2020-11-24如何完善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了解
2020-12-23保險人在賠償后的權利有哪些
2020-12-04意外傷害保險理賠的范圍
2020-12-21公務員被辭退是否可以領失業保險金
2021-01-19夏季有車族發生有哪幾種情況,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2021-02-07保險如何避免巨災風險
2020-12-18海上保險的索賠與理賠原則及手續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