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丈夫結婚好多年了,去年他父親去世的時候,留下了遺囑,分給我丈夫一套房子。但是,由于我婆婆還在世,家里的人為了尊重我婆婆的感情,就達成一致意見,子女們暫時不繼承遺產,等到我婆婆去世的時候再對遺產進行分割?,F在我和丈夫要離婚,但是由于我公公留下的那套房子沒有進行分割,我們之間的共同財產無法確定,現在我想去法院起訴。我想請問下,這套房子應該怎么處理?能否作為我們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另行起訴。
根據上述規定,這套房子是你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你丈夫繼承的,應當作為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本也應當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分割。但是,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大家為了尊重老人的感情,也是中國的一種傳統習慣,沒有在你婆婆在世的時候繼承遺產,你們夫妻對于這套作為遺產的房子只是享有期待權,如果你們現在離婚,你要求分割該套房產中夫妻共有份額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不能在該次離婚訴訟中進行處理,只能等到你丈夫他們實際分割了遺產之后,你再去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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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存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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