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
1.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3.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時效屆滿能否重新確認債權的幾個批復附解析
2020-12-04驗資費用的收取標準
2020-12-18產品本身是否屬于商業秘密
2021-03-25連帶責任的內容有哪些
2021-02-03違章最遲什么時候處理
2020-12-23施工合同無效需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2021-01-08死刑復核階段可委托辯護人嗎
2021-01-24出租人私自賣房構成侵權嗎
2021-01-30盜竊罪和侵占罪的區別
2021-02-03婚姻效力糾紛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婚姻效力如何
2020-12-14房產出租了,房子還能買賣或抵押嗎?
2021-02-22賣自己的銀行卡犯法嗎
2021-02-02購房合同違約上征信嗎
2020-12-13銀行按揭貸款購房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2021-02-27要約失效的要求有哪些
2021-01-10如何進行商場受傷索賠
2021-03-102013年最新工資改革調整方案
2021-03-21辭退是開除公職嗎
2021-03-02財物被他人毀壞后后可否要求他人和保險公司都賠償
2020-12-08本起保險合同糾紛應如何認定
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