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全案,盜竊罪事實清楚,罪名定性正確.但是,誣告陷害罪定性有待商榷。
首先,本案案情與一般情況下誣告陷害罪成立大相徑庭,主要是在主觀方面認定上,不能用常規辦案認定思維方式來審理本案。
其次,從刑訊逼供舉證責任角度,疑罪從無司法原則來說,本案誣告陷害罪的認定都有瑕疵。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結合本案,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本案與眾不同之處,就是其在誣告陷害罪認定中最關鍵的主觀方面。從被告人黃某的供述來看,其口供前后矛盾,顯然有他人意志體現的可能,并非自己真實意思的表達。黃某被刑警隊抓住后,立即承認自己干的。案情簡單,辦案神速連承辦人也不相信,189.06米電纜線,小茶杯般粗,另加兩個電焊機線圈,根據一般生活常識判斷,單獨個人能輕而易舉地完成此罪嗎?下面案情的發展即順理成章了。
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向有關機關或單位告發就會產生被告發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決意為之,并且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被告人黃某并非在采取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前,為挾嫌報復、嫁禍他人,以洗刷自己、擺脫困境。而是在刑事拘留后,在主觀方面,他人干涉的可能性很大,口供真實性有待確認。
因此,黃某構成誣告陷害罪主觀方面存在重大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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