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劃清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的界限
報復陷害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它與誣告陷害罪存在相似之處,即都是出于主觀故意,實施陷害他人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二者的區別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可以使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報復陷害罪廣。報復陷害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靠職務實施的犯罪,具有職務性,其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客體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報復陷害罪的客體僅僅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3、犯罪行為內容不同。誣告陷害罪和報復陷害罪雖然都是憑借國家權力進行的犯罪,但誣告陷害罪是通過捏造犯罪事實,虛假告發的方式借助司法機關的權利達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為人本人沒有司法權,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報復陷害罪則是行為人本人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夠利用自身職權、假公濟私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政治、經濟、行政等方面的整治。
4、犯罪行為侵害對象不同。誣告陷害罪侵害的對象是任何人,對身份、地位等沒有任何要求,而報復陷害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必須是對行為人提出控告、申訴、批評、舉報的人。
5、犯罪的構成對行為結果的要求不同。誣告陷害罪只要行為人捏造的犯罪事實為司法機關知曉就構成即遂,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報復陷害罪則要求行為人的報復陷害行為必須造成了一定后果,才能成立,如果沒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不嚴重不構成犯罪。(6)
(二)劃清誣告陷害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是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大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它與誣告陷害罪的共同之處在于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故意捏造犯罪事實陷害他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區別在于: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只限于特定刑事案件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等。誣告陷害罪是沒有任何根據地憑空捏造整個犯罪事實,而偽證罪則是在案件某些真實情節基礎上加以歪曲、編造,作虛假陳述、記錄、鑒定、翻譯等,意在使司法機關做出錯誤的判斷。誣告陷害的行為可以發生在任何時候,向任何司法機關或國家機關、單位告發。偽證的行為只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向具體經辦案件的相關辦案人作虛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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