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繼承
1.一方繼承的財產的分割
如果離婚時,夫妻一方已經繼承的遺產,即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該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遺囑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遺產的分割
如果配偶一方繼承的遺產,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明確指出只歸夫妻一方,那么,該遺產屬于夫妻一方的遺產。夫妻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3.離婚時,一方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但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如何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夫妻一方作為法定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沒有進行實際的分割,那么起訴離婚時,遺產能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由于遺產沒有進行實際分割,還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待到實際分割后,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才能進行分割。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5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遺產繼承的時間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的開始時間。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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