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條文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請問這個里面的“明知”是什么意思?如果不知呢?“明知”和“不知”又如何界定?精神病患者有時候并不發生癥狀,或者癥狀并不嚴重,或者干脆就是傳說中的“花癡”,女方“性”起,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就一定能算強奸嗎?另,此條文中出現“犯罪分子”字樣,在正式判刑前,都應該稱“犯罪嫌疑人”!
另一個尷尬就是,自己也是精神病患者怎么辦?近日出現男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里和女精神病患者發生的性行為,結果是雙方各自好好監管處理,那這個女人就白給人XX了?工作人員就不負有責任嗎?他們的過失導致病人給XX了(這里不能用強奸),難道就不犯瀆職罪?
二、如今的孩子特別早熟,曾經有13歲的女孩子和多個網友見面并發生關系,其中還有在校中學生,還自稱喜歡其中某人,這個女孩子身高已經達到165,體重超過100斤,所有和他見過的人包括辦案民警和記者都無法相信眼前這個女孩子居然還不滿14周歲,又是自愿的,那么怎么去處理?奸淫幼女嗎?不覺得太殘忍嗎?其實都是受害者,其性對象歲數也才剛16歲或者不到16歲!他們有什么判斷能力?有什么法制觀念?
三、是幼女沒錯,可是向對方主動獻身和勾引,并且在事后向對方要金錢。不久前發生這樣一件事情,一個僅12歲的女孩子向隔壁七十多的大爺主動獻身換錢零花達2年之久,漸漸老人家身體不支,為保老命,居然選擇了投案自首,最后找不到合適的法律條文定性,只有按照嫖娼入獄5年了卻余生,除了唏噓事情的驚奇,我們還為老人家能夠在監獄里身體“健康”地安渡晚年感到欣慰,可是到底這個幼女是不是屬于賣淫行為呢?既然法律規定14歲以下的孩子無罪論,那么她即使為錢而發生關系,也不該認為是賣淫。
四、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及患有精神病患者或癡呆者(程度嚴重的)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都可認定為強奸罪,但如果過了14周歲,且僅為防衛能力滯遲,并非嚴重智力殘疾,女孩子還在發生性行為后收受了錢財,結果又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可以立案,此事只能通過民事賠償解決!
五、男性為女性從事性服務,到底算不算嫖娼?女人會因為嫖娼被抓嗎?法律是不是為女人網開一面了?如果女性威逼脅迫另一女性和男人發生關系的,這個男人自然構成強奸罪,可是這個幫忙的女人也判“強奸”嗎?那么湖北發生的警察要受害女再次被強奸以便警方取證,是不是也犯了“強奸罪”?換個說法,如果男人被女人綁在椅子上,在不情愿的情況下和女人發生了關系,侵害他的這個女人就不犯“強奸”罪了嗎?如果若干女人輪番“上陣”,那算不算“輪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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