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位將為您詳細講述強奸罪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是如何認定的?強奸罪中的"暴力手段",是指強奸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如何認定強奸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強奸罪中的"暴力手段",是指強奸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強奸罪中的"脅迫手段",是指強奸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有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奸。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系,迫使就范,如養(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奸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奸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奸罪。對于一貫利用職權奸淫婦女多人,情節惡劣的,可以流氓罪判處。強奸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強奸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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