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誹謗罪的客觀方面的內容
誹謗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整理的關于“如何理解誹謗罪的客觀方面的內容”問題的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到律霸網咨詢,竭誠為您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要約收購義務
2021-01-07法律可以制裁網絡噴子嗎
2021-02-17教育部部署高考,高考移民是什么
2020-11-30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可以贈與嗎
2021-01-04銷售圖書是否需要出版社授權書
2020-12-28民間借貸房產抵押房子會被執行嗎
2020-11-10保密協議范本怎么寫
2021-02-12責任免除是對誰承擔責任的限制
2020-12-31審判監督庭有權嗎
2020-12-11遺囑可以寫進離婚協議嗎
2021-01-04反擔保合同期限屆滿反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2020-12-16自殺案首判中會出現什么問題
2021-03-15理財保險的三大誤區如何避免
2021-03-01飛機延誤多久有賠償
2020-12-11保險糾紛應該怎樣處理
2021-02-01學生自殺保險理賠嗎
2021-01-19簽了保險合同什么情況可以解除
2020-12-17保險代位追償權如何轉移
2020-11-27保險受益人具有怎樣的法律制度
2021-03-11年輕人如何購買保險大有講究
202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