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2月11日晚,閩清籍女青年嚴*玲被送往閩清縣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嚴*玲系因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但嚴*玲的親屬對該鑒定結論不服。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瓊在看了嚴*玲死亡的法醫鑒定結論后,仍利用嚴*玲親屬講述的道聽途說的嚴*玲死亡的情況,著手杜撰了閩清警匪lunjian女青年的文章。并將該文章發布到境外互聯網站,被國內外多家網站轉載,引發大量網民攻擊、謾罵、詆毀網文中所涉及的被害人,給被害人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嚴重的影響,名譽受到嚴重損害。福州市有關部門經過調查核實,發現被告人范*瓊所寫的網文虛構事實,純屬捏造。被告人游*佑在互聯網上看到范*瓊杜撰的網文后,與被告人吳*英策劃將嚴*玲的親屬接到游*佑家中制作視頻。其間,被告人游*佑、吳*英在得知福州市公安局已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事件真相的情況下,仍將范*瓊杜撰的網文、嚴*玲的死亡照片和嚴*玲親屬的描述制作成視頻,以“訴說”為標題發到互聯網上,有意識地廣泛傳播,進一步對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損害。后由網友將該視頻發送到境外互聯網站。之后,被告人范*瓊又杜撰了一篇閩清公安局領導干部恐嚇嚴*玲親屬的文章,發送到國內外互聯網上。
【法院審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范*瓊故意捏造事實,先后兩次杜撰文章在互聯網上散布虛構的事實;被告人游*佑、吳*英在明知福州市有關部門已經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嚴*玲死亡真相的情況下,仍然制作違背事實的視頻,在互聯網上傳播;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引發大量網民網上跟帖,攻擊、謾罵、詆毀被害人,嚴重損害了他人人格,敗壞了他人名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誹謗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判決結果: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范*瓊有期徒刑二年,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游*佑、吳*英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說法】
檢察院起訴三被告人誣告陷害案,法院何以認定為誹謗罪?本案的審判長為記者作了詳細的講解。
指出,根據控辯雙方在庭審中爭執的焦點,法庭首先對三被告人是否有捏造事實的問題進行了認定。經查,被告人范*瓊不僅虛構,還捏造了虛假的事實,并杜撰了邱某、陳某等10余人到嚴*玲親屬家中恐嚇、辱罵的具體情節,其制作的兩篇網文,歪曲事實真相、憑空捏造,足以認定范*瓊有捏造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游*佑、吳*英在制作視頻時,明知被告人范*瓊制作的網文有捏造的虛假事實,仍然把網文內容制作加入到視頻中,繼續實施在互聯網中的散布行為,對造成本案的危害后果起到放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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