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10月25日下午,原告程某與被告陳某因責任田界溝問題發生糾紛,后二人相互毆打,程某將陳某右手腕擊傷。被害人楊某(女,程某的母親,歿年63歲)聞訊后,到現場予以解勸。楊某對陳某說:“你是叔叔,他是你的侄子,你應該讓一讓他,你權當被狗子咬了幾口的”。陳某卻說:“你不但不攔你的兒子,還寵你的兒子”。楊某又說:“你這個做長輩的白當了幾年兵,白吃了幾年冤枉,現在不是以前了,想整我一頓就整一頓”(意指70年代,陳某當民兵時晚上巡邏到了楊某的家)。陳某即說:“你那個時候和**姨爹在屋里搞的那個事哪個不曉得?”(意指楊某與**姨爹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楊某及程某即要陳某說清楚是什么事。陳某并沒有當面予以解釋。后程某與陳某還要繼續毆打,經旁人解勸及公安干警趕到,糾紛才得以制止。同年11月4日,楊某找到村委會干部,反映因陳某說了自已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心里很傷心,要求村組織解決,還其清白。同年11月6日,楊某在家服毒自殺身亡。楊某的親屬即認為是陳某語言傷害楊某導致其死亡,要求陳某負責。當地派出所及村委會主持陳某及程某為此事調解,達成陳某向楊某家人公開道謙,程某向陳某口頭道歉等協議。陳某于同年11月7日寫出《公開道歉書》,陳某在《公開道歉書》上承認自已口不擇言,說了幾句傷害楊某的話等內容。
[意見及分歧]針對程某對陳某構成誹謗罪的指控,在本案的定性問題上,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主要理由是:其一,誹謗行為,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手段惡劣,后果嚴重和影響很壞的誹謗行為。本案中,陳某的誹謗事實不僅無從查證,而且“你那個時候和**姨爹在屋里的事”沒有明確是指什么事,加之楊某死亡時距她與陳某爭吵時間相差12天。從本案來看,陳某當時的行為屬情節輕微的誹謗行為,不屬于犯罪,只能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其二,自訴人程某指控的事實證據不足。從本案來看,相關的證據不能證明楊某的死亡與陳某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在楊某介入糾紛后,楊某首先辱罵陳某,陳某在氣憤之中才對楊某說其過去的事情。在糾紛后至楊某死亡前,楊某在家里干農活,均屬正常表現。如果認定楊某的自殺與陳某有關聯,主觀認定的成份太大。因為楊某自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能歸結為是陳某一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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