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宜分割的遺產處理原則是什么
《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待方法處理。”
對于此種遺產,繼承人應當本著“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的原則,按照遺產標的物的種類、性能、經濟用途以及繼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共有等方法處理。所謂“折價”,是指將不宜分割的遺產實物通過變賣等方式折為現款,由各繼承人按應繼份額的比例,分配現款。
所謂“適當補償”,是指將不宜分割的遺產由最需要該遺產的一名繼承人繼承,對其他繼承人的損失。所謂“共有”,是指對遺產中的不宜分割物,各繼承人均堅持繼承,則不分割遺產,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按各自應繼份額的比例對該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權。例如甲死后僅留下一套房子,但甲有三個繼承人,處理遺產可用以下三種方式:將房子變賣,三個繼承人均分房款;一個繼承人擁有房產,給共他二人相應的補償;不賣房子,三人共同擁有該房產。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于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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