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因此,債權屬于遺產范圍,債權并不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繼承人繼承債權后,取得債權人資格,債權到期后,可以憑債權憑證和繼承相關的證據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從廣義上來說,被繼承人的債務屬于個人的消極財產,只要是合法的個人財產,仍然屬于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后分割遺產前,應當先查明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情況,包括債務。分割遺產時應當預留所負債務的份額,提前清償或者提存;對于遺產分割前未發現的債務或者債權人未能及時主張的被繼承人的債務,遺產分割后主張的,繼承人應當從所繼承的份額承擔債務。
被繼承人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個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用于個人生活所欠下的債務。主要包括這樣幾類: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屬于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如合伙債務各屬于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
根據《繼承法》規定,如果被繼承人遺留有債務,繼承人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然后再分割遺產。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被繼承人中有的是為了個人生產或生活需要而欠了債務,也有的為了家庭的生產或生活的需要而欠下了債務。這兩種債務,即死者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往往不易劃分。因此,必須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共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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