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要特征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現實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親屬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離婚而毆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離婚自由權的,考慮到夫妻雙方的特殊關系,一般不以本罪論處。
2.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3.主觀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取暴力手段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顯著特征,沒有暴力干涉就不構成本罪。所謂暴力,是指對意圖結婚或離婚的人實行拳打腳踢、捆綁、禁閉、強搶等人身強制的方法。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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