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本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這里,“情節嚴重”是行為人構成犯罪所必不可少的客觀要件。所以,司法實踐中,一定要注意分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由于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或政策水平低所引起的一般侵犯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權的行為,還是具有非法剝奪、干涉他人宗教信信仰自由的故意而實施的手段惡劣的或是危害結果嚴重的犯罪行為。
這就需要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來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構成本罪的全部要件,如有任一要件不符合,則不能認定為此罪。對于一般工作上的問題,可通過總結經驗、批評教育、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來解決;構成犯罪的,應該嚴肅執法,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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