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后來具有了完全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二、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這種情形由于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應當是無效的。
三、偽造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根本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當然無效。
四、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遺囑被篡改的部分無效,其它未篡改部分仍屬有效。
五、如果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
六、在危急情況消除后,口頭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七、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時,遺囑的這部分也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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