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發生的原因具有特定性。權利的繼承是因公民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這是繼承法律關系中財產權利轉移的法定原因。如果公民沒有死亡,就不發生繼承上的財產權利轉移。在現代民法上,只有因公民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發生的財產權利轉移才是繼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的繼承。例如,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即使發生財產權利轉移,也不屬于權利的繼承。
第二,權利繼承的主體范圍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夠發生權利繼承的主體只能是與被繼承人有著近親屬關系的公民,其他公民、國家、集體以及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權利發生繼承的主體,而只能作為受遺贈的主體。
第三,權利繼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權利的變更性。公民死亡時,因其發生權利主體的變更,已亡的公民不能再成為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而由其繼承人繼承其在財產上的權利,成為該財產的新的權利主體。由于權利義務的對等性,繼承人享有權利必定要承擔義務,但這種義務具有限定性。如死者生前所欠債務,由死者的繼承人以死者的財產為限代為清償。
2、繼承權的接受、放棄的適用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到遺產處理前,作出接受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承份額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到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承份額的意思表示。繼承人接受、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且其效力溯及至繼承開始。應當注意的是,繼承人不得因放棄繼承權而不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這里的法定義務是指應由繼承人個人承受的法定義務,主要包括: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因繼承人不盡贍養、扶養義務,為生活之需所負債務的義務;支付被繼承人喪葬費用的義務;扶養或撫養其他繼承人的義務;其他法定義務如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罰金、罰款、其他合法的費用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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