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已相繼故去的王某夫妻共有三子兩女。王某夫妻生前立下公證遺囑將樓房一處留給小兒子繼承。其他子女對該遺囑不予認可,同時不協助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小兒子無奈訴訟法院,法院最終判決該處房產由小兒子繼承。
二、法律分析
本案是繼承糾紛常見現象。按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要優于法定繼承,也就是說只要老人生前立下對財產處分的遺囑,且該遺囑合法有效,那么該遺產就必須按老人的意見執行。而法定繼承是在無遺囑、遺贈等情況下才得以適用。故本案的判決體現了遺囑繼承高于法定繼承的法律精神。
三、律師點評
本案是繼承糾紛常見現象。老人在生前立下遺囑將財產指定由某個繼承人繼承,而其他的繼承人可能并不知情。在巨大的心里反差下,對此不予認可的情況時有發生,更談不上協助繼承人辦理房產更名過戶及其他的公證手續了。所以繼承人只能選擇訴訟途徑才能得到根本解決了。
建議在繼承糾紛中對如下問題要給予高度關注:
1、遺囑中處分的財產是否為立遺囑人全部合法擁有。
特別是對于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立遺囑人不能全部予以處分,只能處分依法屬于自己的份額。如本案中的夫妻雙方就是分別立下遺囑,分別對自己享有的份額作了處分。
2、是否為立遺囑人親自行使。
只有立遺囑人才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而親自行使才反應出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在實踐中,老人的兒女代書遺囑、兒女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兒女們在老人生前就達成協議分割老人財產的現象大量存在。因無法反應是否為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內容均不合法,最終導致遺囑無效。所以,確立遺囑要符合繼承法中有關遺囑種類的規定。如本案就采用了公證遺囑的方式。
3、發生爭議要盡早起訴。
繼承糾紛一旦發生,經協商無果要盡早起訴。一旦其他繼承人故去就會發生轉繼承,該故去繼承人的子女就會參與繼承糾紛。不但增加了參與案件人員的數量,也可能因人員分散居住,導致無法送達法律文書,增加案件審理的難度。故要盡快起訴。
因篇幅所限,再加之繼承糾紛的復雜性,故無法對繼承中存在的其他問題逐一進行探討。只能概括上述幾點問題簡單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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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磊律師于2009年進入到山東濟寧某人民法院工作,后辭職進入山東暢通律師事務所工作,多年的法院工作經歷和律師生涯使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現為濟寧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具有法律職業證書(A證)和專職律師執業證。張磊律師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扎實的專業功底,始終以“勤勉盡責,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辦案的基本原則,承辦過多起案件,使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切實迅速的填補和維護。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企業法律顧問等訴訟、非訴訟業務。咨詢電話:13953786995?E-mail:zl_lawyer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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