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舅父和我母親不是同胞兄妹,是在二十多年前相認為兄妹的,但比親生同胞的還親。舅父是海外華僑,現已回國,舅父年邁多病,如日后過世,他遺下的房屋和家產,我母親能否繼承?
相認的兄妹,俗稱結拜兄妹,不是血親關系,相互之間原則上沒有遺產繼承權。但如相認史妹后,相互之間在物質上或生活上盡了撫養義務的,一方死后,可視他方對死者所盡義務的大小,從死者遺產中適當地分給一部分,但這不是法定繼承。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由此可知,雖不屬繼承人的范圍,但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的撫養義務的,也可以分到適當的遺產。因此,如相認兄妹后,一方是無勞動能力的,依*死者生前扶養的,現在無生活依*,根據上述規定,就可從死者遺產中提取適當財物,供其生活所需。
你母親與相認的舅父屬于上述哪一種情況,你可以參照比較。你母親相認的舅父既是孤身一人回國,國內外無任何親屬,對照上述情況,如日后死亡,無人能取得他的財產;除適當留出部分遺產給應得人(你母親)之外,多余的遺產均應按無主財產上交國庫。但如像你上面所說,你母親的相認舅父希望你母親在他死后能全部繼承他的財產,如果真是他自己的意愿,他可在生前立下遺囑,并到當地公證機關取得公證證明,日后相認的舅父死亡時,可按其遺囑執行。此時,你母親才可依其遺囑(屬遺贈性質)合法取得他的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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