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天,王老漢將自己的三個兒子叫到跟前,說:我把三間房子給你們一人一間,我的存款5萬元,也是每人一份。王老漢交待完后,三個兒子開始嘀咕了,大兒子說:“爸既然說了,那咱就現在把房分了,把錢取了,把這事辦了”。老二說:“好像老人在世,分房取錢,不太妥當”。老三于是找個專家詢問:繼承到底從何時起算,怎樣確定時間。
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進一步解釋為:“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時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可見,非因死亡,諸如病危、下落不明、宣告失蹤、判處徒刑等均不能開始繼承。
怎樣確認公民的死亡時間呢?公民自然死亡的,其死亡時間一般以戶籍管理機關登記的死亡時間為準,登記死亡的時間有爭議或者沒有登記的,一般以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中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根據其他有關證明認定。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其死亡時間的認定,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1款規定,應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死亡日期為準。
一人死亡時繼承開始的時間容易確定,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就比較復雜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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