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強于1984年7月在一次沿海勘探時遇臺風失蹤,經所在單位組織力量尋找,始終下落不明。1986年12月,該單位作出李-強因公失蹤的結論,發給其妻王-麗及其子女李-海、李-蘭撫恤金3500元,但是屬于李-強的存款和衣物均未分割。1987年2月,李-海提出要分割其父遺產,但王-麗怕其丈夫一旦生還不好交待,不讓分割。雙記發生爭執,王-麗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通則》第23條的規定:公民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后,可經利害關系人提出要求宣告失蹤人死亡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在發出尋找失蹤人公告一年屆滿后,作出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判決之日,就是失蹤公民死亡之時。只有在這時,繼承才開始。
李-強因海損事故失蹤二年多,王-麗及其子女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他死亡的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或死亡,是人民法院的權力,其他任何組織都無此權力,李-強單位作出的李-強因公失蹤的結論,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認定李-強已死亡,王-麗及其子女也不能侵害李-強的財產。只有當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李-強死亡的判決時,李-強的財產才能為遺產,方可由王-麗及其子女分割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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