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陳-威是合肥一家物流公司的駕駛員,本有著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妻子劉-冰剛剛為其生下一個活潑健康的孩子。可誰知,天有不測風(fēng)云,2008年陳-威出貨前往外地途中遇到了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留下了妻子和嗷嗷待哺的孩子,更無奈的是陳-威的母親因為丈夫早逝,一直與他住在一起,這下家中失去了頂梁柱,無疑為她們將來的生活鋪下了許多的問號。2008年9月,保險公司賠付了陳-威2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這對于家庭無疑是雪中送炭,但是劉-冰在領(lǐng)取了這筆賠償金后,僅分給婆-婆2萬元。這下婆-婆可不答應(yīng)了,自己的兒子去世獲得的賠償金,憑什么讓兒媳一個人全拿?于是,雙方就這一賠償金的分配問題整日爭吵,婆-婆甚至一氣之下,甩下她們娘倆,自己一個人搬回老家去住。可搬走的婆-婆不甘心賠償金被兒媳獨吞。于是,訴訟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這筆賠償金,及陳-威生前所住的住房。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繼承人陳-威死亡,生前并未立遺囑,故其生前財產(chǎn)應(yīng)按法定繼承進行分配,由于陳-威的保險未指定受益人,故亦視為遺產(chǎn)進行分配。陳-威的妻子劉-冰與婆-婆,以及陳-威與劉-冰的孩子陳-科都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三人應(yīng)當平均分配陳-威遺產(chǎn)。
在庭審中,劉-冰主動向法官提出愿與婆-婆在法院進行調(diào)解,婆-婆也同意。最終,劉-冰與婆-婆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陳-威的20萬死亡賠償金其中14萬分給陳-科,劉-冰與婆-婆各分3萬;陳-威所有的一套房屋產(chǎn)權(quán)歸陳-科所有。
案例點評:
可以看出,本案的焦點在于陳-威交通事故死亡所獲得的20萬元保險理賠金的分配問題。劉-冰作為死者的妻子領(lǐng)取了這20萬元的賠償金,但卻只分給婆-婆2萬元,有背于民事法律關(guān)系的公平原則。
我國《保險法》第64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wù):(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quán)或放棄受益權(quán),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于陳-威的保險并未指定收益人,所以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將這筆20萬元的賠償金視為遺產(chǎn)進行分配是合法、合理,準確無誤的。
依據(jù)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所以,我們可以看出,陳-威的遺產(chǎn)只在他的妻子劉-冰、兒子陳-科、以及陳-威的母親等三人這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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