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對遺產的分割,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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