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陳女士和丈夫育有三個孩子,丈夫去世后,二兒子搶占了夫妻二人所住房子。居無定所的陳女士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對丈夫留下的房子依法分割,同時繼承房屋內的其他財產。
陳女士的大兒子和女兒均表示,同意對房子進行繼承分割,放棄繼承其他財產的權利。但是,二兒子提出,父親留下的房子原是公有住房,1990年回遷安置時,他一家三口也是回遷安置人口。房改時,以父親的名義購買了此房。因此,分割該房應當扣除他一家三口應得的面積。
經法院審理認為,陳女士的丈夫雖然沒留下遺囑,但涉案房屋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夫妻共同財產,其二兒子提出扣除他一家三口應得房屋面積再予分割的辯解,沒有法律依據,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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