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公司資產是否屬于不當得利(《民法通則》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侵占公司資產并不屬于不當得利,侵占公司財產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按職務侵占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二條?【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怎樣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七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不滿二百萬元的,每增加三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犯罪數額超過二百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兩個以上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并退清個人所得全部贓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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