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致人受傷的罪名是什么?
搶劫致人受傷是屬于故意傷害罪。
一、搶劫罪是怎樣的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4點: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二、搶劫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三、故意傷害罪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它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四、故意傷害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里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在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都不相同,并且,故意傷害罪的刑罰起點相對于搶劫罪而言較輕一些。如果您還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同案犯在逃能被判嗎
2020-12-28有期徒刑緩刑算不算有期徒刑
2020-12-27附條件的租賃合同能隨意解除嗎
2020-11-30醫療事故引起智力受損該怎么鑒定
2021-03-10女子分手后生下孩子,男方否應當承擔撫養費
2021-02-24退休工資的老人是否能要贍養費
2020-11-30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審理是否有效
2021-02-21贈與房產配偶有份嗎
2021-01-25如何搜集家庭暴力的證據
2020-11-15農村拆遷安置房可以轉讓嗎
2021-02-20簽署購房合同需注意什么
2021-02-25人壽險的投保額如何估算,哪些人需要購買人壽險
2020-12-28人壽保險無效的情形有哪些,人壽保險索賠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12-10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賠償案
2021-01-28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上市怎樣的
2021-01-28保險公司是否有權要求退賠保險賠償金
2021-03-13旅游費含保險受傷有沒有理賠
2021-03-25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別規定是什么
2021-02-15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征及主要條款有哪些
2020-12-02保險合同部分無效會影響合同效力嗎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