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搶劫造成重傷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持刀搶劫且讓人受傷,屬于情節嚴重,會依法從重處罰,但又根據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情節,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疑惑,我們有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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