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原告王某與被告謝某離婚后,孩子謝某某隨原告王某生活。為了忘掉那段失敗的婚姻,離婚后不久原告便將孩子改姓林。當謝某得知此事后,認為原告的做法有損他的尊嚴,因而停止了撫養費用的支付,至今已經拖欠撫養費用8000余元。原告在催討撫養費的過程中發現,被告在得知孩子改姓后即將名下的房產贈予給了他的弟弟,以致原告每次催討,被告均以生活困難,無力支付撫養費用而拒付。無奈之下,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被告與其弟弟之間的贈予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用。
律師回答:
被告將房產贈予其弟的行為屬于以逃避法定義務為目的的贈予,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可以撤銷,屬可撤銷合同,撤銷后贈予合同歸于無效。
相關法律知識:
《婚姻法》相關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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