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以下三種法定情形,贈與人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的。這一法定情形要求具備如下條件:一是必須具有嚴重侵害的行為。受贈人因過失實施侵害行為的,則不包括在內;二是侵害的對象應為贈與人本人或者是贈與人的近親屬。贈與人的近親屬贈與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構成這一情形也必須具備以下一定條件:一是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包括法定的扶養義務和約定的扶養義務;二是受贈人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這一法定情形必須發生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并且不履行的義務必須是贈與合同中所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銷權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須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贈與人死亡,由贈與人的繼承人行使贈與撤銷權;贈與人雖未死亡,但已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由贈與人的監護人行使贈與撤銷權。
2、須贈與人的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是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所致。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期限與贈與人法定撤銷權一年的行使期限不同,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不履行贈與義務的幾種法定情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贈與合同成立后,非因當事人雙方的過錯而發生情事變更,致使贈與合同繼續履行會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者解除贈與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需要具備的條件有兩個:
1、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經濟狀況顯著惡化不僅包括經濟收入的顯著減少,還包括支付的顯著增加的情況,比如贈與人已經喪失經濟來源或者贈與人家庭的其他人員喪失經濟來源、贈與人家庭出現了需要支付大筆資金的病人等。
2、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直接影響到家庭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狀況。是否嚴重影響,應參照贈與人家庭原有的生活標準。
上述兩個條件需要同時具備,否則不屬于《合同法》所規定的不履行贈與義務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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