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不育算騙婚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不算的。在不孕不育也可以擁有自己的寶寶,只要能積極治療。但有證據足以認定對方的行為是在騙婚的,可以起訴維權。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并非無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于《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于《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于常理。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基于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準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總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于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
如果對方在結婚之前就知道自己是不孕不育,而且有證據證明對方知道了,就可以認定對方的行為是在騙婚的,但要起訴維權的話難度也比較高。結婚后發現對方是不孕不育認為對方是騙婚,可以來律霸網找專業律師隨時提供一對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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