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媽訴稱,原告與已故丈夫楊先生為再婚夫妻,于1993年結婚。婚后,二人共同購置了北京市**區右安門外玉林的房屋一套。
被告保姆李某曾是原告在河北工作時的同事。2003年,李某到北京做保姆,借住在原告家。2005年5月中旬,原告身體有病,為照顧自己和丈夫,他們雇傭李某作保姆,每月保姆費500元。
但是,李某到原告家時間不長,即與原告武*媽的丈夫關系曖昧。原告發現后,原告的丈夫向原告寫了保證書。由于李某善于言辭,于是她繼續留在了原告家干活。
但是,李某利用自己和楊先生的關系相要挾,要求與原告夫婦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由李某負擔原告與丈夫的生養死葬及生活護理,原告夫婦將房屋過戶給李某。迫不得已,原告和丈夫楊先生同意了李某提出的遺贈扶養及轉讓房屋的要求,并在李某提出的合同上簽了字。該合同中,李某確定了較低的房價,可也不是實際給付,而是以保姆費抵付。因買賣虛假,李某為無償占據原告房屋,又讓原告及丈夫給她出具遺贈證明。后李某將原告北京市**區右安門外玉林的房屋產權辦理到自己名下。
房屋到手后,李某對其保姆工作不再盡心盡力,有時甚至整天不歸。但是,按照李某要求,原告丈夫一直在給付李某保姆費。同時,李某吃住在原告家,日常花銷,也都由原告承擔。李某的行為給原告及其丈夫身心造成重大損害,但顧及名聲和身體健康問題,原告及丈夫忍氣吞聲。2006年11月30日,原告丈夫因病去世。原告丈夫去世后,李某的一切花銷都是由原告承擔。
原告武*媽認為,李某違背法律和公德,破壞原告家庭,采用脅迫及誘騙手段,使原告在其已準備好的協議上簽字,惡意將原告住房無償占為己有;而且,原告也沒有盡職履行保姆責任及履行對原告及丈夫生養死葬的義務。為此,原告要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告和丈夫楊先生與李某達成的遺贈扶養及相關房屋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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